第一部分 采购邀请
(编号:YCHCJJ-2025-3)
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降低我市医疗机构运行成本,减轻患者费用负担,净化流通环境,根据《宜春市推进非集采药品和医用耗材“量采竞价 阳光惠民”工作实施方案》(宜医保字〔2025〕8号)精神,开展宜春市2025年医用耗材(第二批)集中竞价采购,由宜春市竞价采购中心承担日常工作并具体实施。
现邀请符合要求的企业前来申报。
一、采购主体
宜春市医疗机构采购联盟
二、采购品种
本次集中竞价采购范围包括二十一个品种。申报企业可选择一个或者多个二级目录进行申报,且应符合产品质量要求标准。具体见下表:
序号
|
产品名称
|
二级目录
|
包括但不于国家医用耗材代码前15位
|
1
|
功能性敷料
|
10×20cm
|
C17010921603000
|
20×40cm
|
2
|
等离子刀头
|
二类证
|
C14040100500000
|
三类证
|
3
|
透明质酸修护生物膜
|
80g
|
C17010221604000
|
4
|
一次性使用脑电传感器
|
一次性使用脑电传感器
|
C14070318300000
|
5
|
持续葡萄糖监测系统
|
持续葡萄糖监测系统
|
6
|
一氧化氮检测器
|
一氧化氮检测器
|
7
|
纳库仑呼气分析仪
|
纳库仑呼气分析仪
|
8
|
胶原贴敷料
|
直径:21.5cm
|
C17010821605000
|
9
|
腔静脉滤器
|
腔静脉滤器
|
C02063506600001、C02063506600002、C02063506600003、C02063506600004、C02063506600005
|
10
|
腔静脉滤器回收套件
|
腔静脉滤器回收套件
|
C02063606700000
|
11
|
一次性使用血细胞回收器
|
250ml
|
C10060101000000
|
2000ml
|
12
|
一次性使用胆胰管内窥镜导管
|
一次性使用胆胰管内窥镜导管
|
C01021100400001、C01021100400002、
C01021100400003
|
13
|
圈套器(息肉勒除器)
|
圈套器(息肉勒除器)
|
C01022201100001
C01022201100002
C01022201100003
C01022201100004
C01022201100005
C01022201100006
C01022201100007
C01022201100008
|
14
|
一次性使用胆管引流管
|
单件
|
C14240203500001
|
套装
|
C14240203500002
|
15
|
吸氧面罩
|
普通
|
C14020226700014
|
正压
|
16
|
连续性血液净化管路
|
连续性血液净化管路
|
C10050201000000
|
17
|
三通阀
|
三通阀
|
C14231422900000
|
18
|
血液灌流器
|
100
|
C10070116901000、C10070116902000、C10070116903000
|
130
|
230
|
19
|
非血管介入通用穿刺针
|
一次性使用神经阻滞针
|
C01060102600001、C01060102600002、C01060102600003、
C01060102600004
|
20
|
一次性使用椎间盘穿刺针
|
一次性使用椎间盘穿刺针
|
21
|
一次性使用射频套管针
|
一次性使用射频套管针
|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企业资格及相关要求
1.申报企业为已取得本次集中竞价采购品种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代理人)。其中,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代理人)应当指定我国境内企业法人协助其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委托其作为申报企业。同一医疗器械注册人(代理人)的同一品种不得委托不同企业进行申报,否则视为无效申报。不同医疗器械注册人(代理人)委托同一家企业申报的,视为多个申报企业。
2.申报企业和医疗器械注册人(代理人)未被列入当前《全国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企业风险警示名单》,未被国家或江西省依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评定为“严重”或“特别严重”且评级结果仍在有效期内。
3.申报企业和医疗器械注册人(代理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4.申报企业须依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做出承诺,该承诺或将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公开。
(二)申报产品资格及相关要求
1.申报产品属于采购产品范围,并获得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证。
2.申报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质量标准要求,并按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组织生产。
3.2023年9月20日至今,申报企业不存在因申报产品质量等问题被省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罚并公告的情况;申报产品不存在省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检验不合格并公告的情况。
4.申报信息公开当日,申报产品的注册证应在有效期内。
5.申报产品须提供统一的国家医用耗材编码。
四、采购周期及采购协议
(一)本次竞价采购周期为24个月,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之日起计算。到期后可根据采购和供应等实际情况延长一年,在采购周期结束前另行公告。
(二)在采购周期内,由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及其指定的配送企业每年签订采购协议。
(三)协议期内,中选企业应按照中选价格保质保量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四)采购周期内,如采购品种纳入国家、省级集中带量采购范围,则本次中选结果执行至我市落实国家、省级中选结果之日。
五、采购执行说明
(一)集中竞价采购结果执行周期内,参与各医疗机构将优先使用集中竞价采购中选品种。
(二)采购周期内,如中选产品注册证更新,中选资格及中选价格维持不变。中选品种新增注册证、中选注册证新增了包装规格,且同意按照中选价格供应的,可增补为中选产品。产品注册人发生变更且变更后的注册人与原注册人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或存在控股关系的,仍视为中选产品。在采购周期内,中选企业应持续拥有注册证。
(三)采购周期内,如同一产品在国家组织的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带量采购中形成新的低价,其中选价格生效后,相关中选企业应在30天内主动申报,联动调价。
六、采购文件获取
本次集中竞价采购工作所有公告、信息通过宜春市医疗保障局官网(http://ylbzj.yichun.gov.cn)发布及下载相关文件。
七、申报方式
本次集中竞价采购采用网上申报的方式进行,不接受其他方式。参与本次集中竞价采购的企业须办理数字证书,数字证书是企业网上申报的唯一标识。申报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数字证书登录江西省医保公共服务平台(https://ggfw.ybj.jiangxi.gov.cn/)进行资料提交、产品报价、解密开标等相关操作。企业请合理安排时间,及时办理数字证书,未及时办理数字证书导致无法参与资料申报和报名报价环节,由企业自行承担后果。
八、时间安排
(一)产品申报及技术评审相关资料提交时间
2025年 月 日至 月 日17:00。
(二)模拟报价解密时间
模拟报价和解密结束之后,系统将自动清除企业模拟报价和解密数据。通过审核能参与正式报价的企业以正式报价时平台显示为准。
模拟报价:2025年 月 日00:00-12:00
模拟解密:2025年 月 日13:00-15:00
(三)正式报价解密时间
正式报价:2025年 月 日00:00-12:00
正式解密:2025年 月 日13:00-15:00
九、联系方式
地址:宜阳大厦中座一楼竞价采购中心
联系电话:0795-3219305
企业咨询钉钉群号:126080023609
服务时间:8:30-12:00,14:30-18:00,节假日除外。
十、其他
如因不可抗力,本次集中竞价采购相关工作需进行调整的,竞价采购中心发文另行通知。
第二部分 申报企业须知
一、申报资格
(一)申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履行采购协议必须具备的能力。
2.申报企业和医疗器械注册人(代理人)未被列入当前《全国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企业风险警示名单》,未被国家或江西省依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评定为“严重”或“特别严重”失信等级。
3.对申报产品的质量负责,一旦中选,作为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及时、足量按要求组织生产,并向配送企业发送中选产品,满足医疗机构临床使用需求。
4.中选产品厂家根据医疗机构需要提供相应的配套服务, 确保中选产品能够在医疗机构安全、及时、高效使用。
5.申报企业应按照本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对本采购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6.2023年9月20日至今未有本部分第七条第一款认定的失信行为。
(二)其他要求
1.申报企业对申报信息及资料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完整性负责。若申报企业不具备申报资格中规定必须满足的全部要求或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确认,将视其为无效申报;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名单”,作出相应处置。
2.竞价采购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对中选产品生产及中选产品质量进行调查(调查形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中选企业应予以积极配合。
3.申报企业中选后,须按要求签订采购协议。
4.在采购协议履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采购协议履行的,由签订采购协议各方协商解决。
二、申报材料
(一)企业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正、副本)。若为“三证合一”的新证书,无需申报第2、3项;
2.《组织机构代码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正、副本);
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4.境内医用耗材生产企业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生产备案凭证,境外医用耗材代理人须提供代理人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和代理协议;
5.《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1);
6.《宜春市集中竞价采购申报函》(附件2);
7.《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附件3);
(二)产品申报材料
1.《医疗器械注册证》或生产备案凭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或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制造认可表和附页。如制造认可表/注册登记表或附页中明确了规格型号,所申报产品必须在其范围内;如医疗器械注册证正在办理延期手续的,需提供受理通知单;
2.产品说明书;
3.申报产品电子版图片(含产品及包装图片,图片中的实物应与中选后供应给医疗机构的医用耗材产品相一致);
4.其他相关文件材料。
(三)填报要求
1.申报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真实、有效、齐全的申报材料。未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完整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由此影响中选结果的由申报企业自行负责。
2.申报材料中涉及到的证书、证明材料等,在申报截止日内须处于有效状态。所有申报材料及往来函电一律以中文书写,外文资料必须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文本。
3.所有申报文件采用电子文档的方式在网上进行申报。在规定时间内未申报或申报错误的,申报结束后不得补报或修改,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申报企业自行负责。
三、申报报价
(一)企业以最小竞价单位(个/支/套等)进行报价,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
(二)企业申报价即申报企业产品的实际供应价,应包括生产、包装、保险、检测、税费、配送费、售后服务、伴随服务等在内的所有费用。同一竞价组申报企业中,企业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视为同一申报企业,由涉及企业推选出一家作为代表进行报价,报价结果为所有涉及企业申报价格。企业申报价具有法律效力,申报企业须承担相应责任。
(三)企业申报价不高于该企业该产品在江西省内医疗机构采购最低价,则视为有效申报;企业不报价或报价为“0”的均视为自动放弃。企业不如实报价获得拟中选资格的,经核实后取消拟中选资格。
四、拟中选规则
(一)企业分组
1.A组:根据宜春市医疗机构2024年至2025年上半年历史采购量由多到少依次排序,取各二级目录累计历史采购量前85%(含)且能供应本区域的企业进入A组。
2.B组:能供应本区域的企业但未进入A组的企业,进入B组。如B组企业家数不足3家,则并入A组,B组取消。
(二)价格评分(100分)
申报企业按二级目录进行报价,各二级目录只允许申报一个价格,报价需符合报价要求。价格评分如下:
价格评分=同组最低报价/该企业报价×100分
价格评分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2位小数。
(三)企业排名
同一单价单元内,按企业价格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名,价格评分最高的为第一名,次高的为第二次,依此类推。如遇价格评分相同时,按以下规则依次确定:
(1)申报产品2024年至2025年上半年宜春市内二甲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使用过的医疗机构数量多的企业优先;
(2)医疗机构2024年至2025年上半年历史采购量大的企业优先;
(3)如以上两点规则仍不能确定排名先后时,采取并列不连续排名,按照相同顺位对待。
(四)拟中选企业确定
按同二级目录企业价格评分从高到低排序确定拟中选企业,规则如下:
1.A组企业各二级目录按实际有效申报企业数
A 组参与报价的企业数量
|
拟中选(入围) 企业数量
|
20家及以上
|
9家
|
14至19家
|
7家
|
9至13家
|
5家
|
6至8家
|
4家
|
4至5家
|
3家
|
3家
|
2家
|
3家以下
|
1家
|
2.B组企业各二级目录按实际有效申报企业数
B 组参与报价的企业数量
|
拟中选(入围) 企业数量
|
20家及以上
|
5家
|
14至19家
|
4家
|
9至13家
|
3家
|
6至8家
|
2家
|
4家及以下
|
1家
|
五、中选结果确定
(一)拟中选结果公示
1.拟中选结果产生后,在宜春市医保局官网予以公示。
2.公示期间对拟中选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提出,并依法依规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未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3.经公示,如拟中选企业被取消或放弃中选资格,按照被取消中选企业所在组别的下一顺位依次递补。
(二)中选结果公布
拟中选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公布中选结果并挂网执行。
(三)采购需求量确定和价格纠偏
医疗机构登录江西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填报中选产品未来一年的采购需求量。若发现产品中选价格高于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属于医保部门核实后上报宜春市竞价采购中心。企业需调整中选价至不高于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否则取消中选资格。
(四)采购协议签订
1.竞价采购中心公布中选结果后,各中选企业应按照中选供应产品清单及中选价格与配送企业、医疗机构30天内签订竞价采购协议,并严格履行采购协议,切实保障医用耗材质量和供应。
2.采购协议必须如实反映实际供应价格,医疗机构应当按协议及时结算货款。
3.采购协议签订后,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不得再订立背离协议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提出除协议之外的任何利益性要求。
六、非中选产品管理
在本次采购范围内但未申报参加本次竞价采购的产品、申报但未中选的产品,视为非中选产品。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采购非中选产品,需报竞价采购办公室备案批准。
七、采购协议履行及有关问题处理
(一)申报企业、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如有以下行为,经有关部门认定情节严重的将被视为有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列入“违规名单”
1.申报产品不符合“申报产品资格要求”,涉嫌不如实提供材料。
2.提供商业贿赂,进行非法促销活动。
3.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恶意申报,扰乱市场秩序。
4.相互串通申报、协商报价,排斥其他申报企业的公平竞争,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他申报企业的合法利益。
5.以向医疗机构、竞价采购中心行贿等手段牟取中选。
6.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及文献资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选。
7.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采购协议。
8.中选企业、配送企业未按医疗机构及法律法规等要求实行配送。
9.拟中选结果公示期间或中选后放弃中选资格。
10.中选产品或配套工具不履行供货承诺,影响到临床使用。
11.中选产品或配套工具发生严重质量问题。
12.中选企业严重违背在申报材料中作出的承诺。
13.通过恶意投诉等不正当手段竞争。
14.蓄意干扰集中竞价采购相关工作秩序。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列入“违规名单”的相关企业,按以下方式处理
1.申报企业列入“违规名单”的,取消该企业的申报资格;中选企业列入“违规名单”的,取消该企业的中选资格。同时视情节轻重取消上述企业在列入“违规名单”之日起2年内参与本地区集中采购活动的资格。
2.配送企业列入“违规名单”的,取消该企业自列入“违规名单”之日起2年内参与本地区集中采购集中采购配送的资格。
(三)其他事项
1.中选产品出现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情况,取消中选资格。
2.采购周期内,中选企业出现无法保证供应等情况,致使采购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时,取消中选资格。
3.因中选产品存在生产质量问题,给患者造成损失的,按照相关规定,由中选企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采购周期内,若中选产品的配送企业被列入“违规名单”,应及时处理,组织中选企业选择其他配送企业,确保中选产品及时配送。
5.中选企业选择配送能力强的经营企业做好配送工作。按照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对于配送率低企业采取通报、整改直至取消中选资格的处理。
(四)本采购文件仅适用于本次集中竞价采购所述项目的医用耗材及相关服务,最终解释权归宜春市竞价采购中心。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地址)的 (公司全称)的 (法定代表人姓名)授权 (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本次医用耗材集中竞价采购项目,以本公司名义处理递交申报材料等一切与之相关的事务,本公司认可被授权人在本次项目中签署的相关说明、采购协议等法律文书的效力以及其作出的相关行为。本公司与被授权人共同承诺本次申报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我方已充分考虑原材料价格、配送、税费、服务等因素,并以此申报。我方承诺申报价格不低于本企业该产品成本价与伴随服务成本价之和。我方完全理解及遵守采购文件中的中选产品确认准则,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申报价格的申报。
我方承诺确保在采购周期内满足各医疗机构的中选产品采购需求,具有履行采购协议必须具备的中选产品供应能力,对产品的质量和供应负责。如我方产品中选,将按要求及时足量组织生产,及时向配送企业发送中选产品,按协议要求向医疗机构提供伴随服务,满足医疗机构临床使用需要,确保中选产品的价格、质量及数量等一切要素按照采购协议履行。如有违约行为,按照采购文件有关规定接受处置。
我方承诺申报产品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该承诺在采购周期内持续有效,若产生相关纠纷,给医疗机构造成的损失由我方承担。
我方承诺与竞价采购中心无利益关系,不会为达成此项目与医疗机构进行任何不正当联系,不会在申报过程中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在正式采购协议签订前,本申报函和中选结果通知将构成约束双方的协议。
(一)我方承诺,自觉遵守《民法典》《价格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的政策,以及你省相关的集中采购文件之规定,诚信经营,共同营造公平的交易环境。
(一)我方承诺,具有履行协议必须具备的医用耗材供应能力,除我方不可抗的因素造成供应困难外,保证在采购周期按照中选价格及时足量供应医用耗材,满足临床需求。
(二)我方承诺,遵循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法定原则定价,将价格与成本、供求合理匹配,保持不同品规、不同区域之间价格平衡,维护价格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因第三方实施垄断、操纵市场,或要素成本剧烈变化等情形被动提高医用耗材价格的,我方承诺在上述情形终止后,及时纠正价格。
(二)我方承诺,严格管理员工(含雇佣关系,以及劳务派遣、购买服务、委托代理等关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如果我方员工在我方医用耗材购销中因给予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受到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惩处,我方承诺承担失信违约责任,接受竞价采购中心作出的信用评级结果以及结合信用等级实施的处置措施。
(三)我方承诺,严格约束委托代理人(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法人和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如果受我方委托代理人,因涉及我方医用耗材的回扣等医药商业贿赂行为,受到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惩处,我方承诺承担失信违约责任,接受竞价采购中心作出的信用评级结果以及结合信用等级实施的处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