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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的通知》 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9/22 信息来源:查看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通知》(医保发〔2025〕14号)要求,我局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的通知》,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深入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医保战略性购买作用,推动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深刻汲取不法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后大肆欺诈骗保的教训,把加强定点医疗机够管理作为推进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提升医保现代化治理能力的重要方面,依法依规强化协议管理,从严从实抓好医保基金监督,促进定点医疗机构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和参保人员权益。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通知》共四部分内容,分别为:严把定点医药机构入口关、加强医药机构定点管理、落实管理责任维护基金安全、工作要求。

    (一)严把定点医药机构入口关

    1.合理规划医药服务资源配置。按照“控制总量、调整存量、优化增量”的原则开展医保医药服务资源配置规划,对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如何综合多种因素确定本地定点医疗机构资源配置提出明确要求。

    2.优化定点医药机构配置结构。合理布局,优化医药机构分类分级配置结构,建立“严进快出、进出有序”的动态调整机制,结合医保基金监管实际,合理调整定点医药机构结构和数量。医保基金累计结余过低、存在基金运行风险的地区,原则上不新增定点。定点医药机构资源相对饱和的地区,必须严格控制新增定点。

    3.完善定点准入条件。申请纳入定点的医药机构除具备“2号令”“3号令”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具备采集上传药品耗材追溯码的信息系统和硬件设备,能够及时将追溯码信息和“进销存”台账信息归集至省级信息平台,并明确医药机构确保在岗服务人员的资质,严禁“挂证”行医。

    4.强化定点指导服务。设立6个月政策辅导期,对政策辅导期内医保部门需要开展的工作以及政策辅导期内出现违规问题的处理方式提出具体要求。

    (二)加强医药机构定点管理

    1.规范执行医药服务价格政策。纳入定点的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统一执行政府指导价。明确社会办医疗机构申请纳入医保定点的,执行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的具体要求,各地医保部门要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服务、药品、医用耗材价格信息公开公示。

    2.推动药品和医用耗材平台采购。明确定点公立医疗机构采购所需药品和医用耗材需通过自治区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明确新增定点医疗机构和已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采购流程,对“无码不采”“无码不付”提出要求。

    3.加强协议履约管理。明确经办机构协议履约管理责任,做好定点医疗机构费用审核工作。

    4.加强医保支付管理。对医疗机构配合医保部门推进支付方式改革以及禁止转嫁费用等提出具体要求。

    5.加强重点人群住院管理。落实困难群众就医服务管理有关要求,合理确定本统筹区医疗救助定点机构,保障困难群众权益。加强对精神疾病、医疗康复病人以及医疗救助对象等特殊群体异常住院行为的监测及管理。

    6.严格执行退出规定并完善退出程序。对定点医药机构中止、终止、解除医保协议的程序提出具体要求,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向社会公开信息,关闭医保费用结算服务。

    (三)落实管理责任维护基金安全

    一是强化医保部门的监管主体责任,建立常态化、多层次的长效监管机制;二是压实定点医药机构自我管理责任,督促定点医药机构建立健全与医保基金使用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三是加强部门协同联合监管,协同纪检监察机关、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等部门,推动行行、行刑、行纪衔接,形成监管合力;四是畅通社会监督渠道,落实举报奖励制度,曝光典型案例的内容。

    (四)工作要求

    对各地做好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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